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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知识产权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9〕247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知发服字〔2021〕36号),结合我省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公共服务清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确定的知识产权申请、管理、保护、信息等公共服务事项所列明的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要素主要包括事项类别、事项名称、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等。

第三条 公共服务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包括服务事项的设立、取消、整合和要素调整等。

第四条 公共服务清单的动态管理坚持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公共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订或废止,导致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决定对服务事项予以调整的;

(三)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托,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的具体工作。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填写《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调整表》(附件1),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省知识产权中心;各市局自行调整并发布后,填写《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调整备案表》(附件2)报省知识产权中心。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在收到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报送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调整表》和各市局报送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调整备案表》后2个工作日内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公共服务清单内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或其他诉求的,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市局应及时研究处理,并予以回复。

第十条 省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各市局在执行过程中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办理,导致出现不良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调整表.docx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调整备案表.doc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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